【发布单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发布日期】2024-03-02
  【生效日期】2024-04-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哈尔滨市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2024年3月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自2024年4月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亚冬会)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亚冬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维护亚洲奥林匹克运动尊严、专有权利不可侵犯、依法保护和合法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亚冬会知识产权,是指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以下简称亚奥理事会)、亚冬会组织委员会以及相关权利人依法就亚冬会相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商业秘密等享有的专有权利。
  亚冬会相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商业秘密等具体包括:
  (一)亚奥理事会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会徽、会旗、会歌、口号;
  (二)亚冬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域名;
  (三)亚冬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会旗、会歌、口号、域名;
  (四)亚冬会火炬、奖牌、奖杯、纪念章,亚冬会组织委员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的服装、纪念品,亚冬会特许商品等的外观设计或者其他专利;
  (五)亚冬会组织委员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创作的与亚冬会有关的文字、摄影、音乐、美术、图形、视听、计算机软件等作品;
  (六)亚冬会火炬传递仪式、开幕式、闭幕式等活动的设计方案、彩排信息,以及其他与亚冬会有关的依法属于商业秘密的商业信息;
  (七)其他受法律、法规保护的亚冬会知识产权客体。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亚冬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是指亚奥理事会和亚冬会组织委员会。
  本办法所称相关权利人,是指除亚奥理事会和亚冬会组织委员会以外的对亚冬会知识产权客体享有权利的主体。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亚冬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协调处理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问题。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市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亚冬会商标权、专利权、特殊标志专有权、商业秘密等的保护和侵权行为的查处工作。市和区、县(市)著作权主管部门以及区、县(市)文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亚冬会著作权保护和侵权行为的查处工作。
  公安、文化广电和旅游、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亚冬会组织委员会依据亚冬会主办城市合同行使亚冬会知识产权相关权利。
  亚冬会组织委员会建立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加强与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
  第八条  亚冬会组织委员会可以依法通过下列方式保护亚冬会知识产权:
  (一)申请商标注册;
  (二)申请专利;
  (三)办理著作权登记;
  (四)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五)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六)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七)申请域名注册;
  (八)在与亚冬会有关的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方式。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亚冬会知识产权应当取得亚冬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方式和期限使用亚冬会知识产权。
  亚冬会组织委员会可以就其享有的亚冬会知识产权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非商业目的免费使用许可。亚冬会知识产权非商业目的使用办法,由亚冬会组织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伪造、擅自制造亚冬会注册商标标识、特殊标志,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亚冬会注册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二)未经亚冬会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将与亚冬会注册商标、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用于商品和商业活动;
  (三)未经亚冬会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亚冬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或者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亚冬会其他专利产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剽窃、歪曲、篡改亚冬会作品;
  (五)未经亚冬会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传播属于亚冬会知识产权的作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亚冬会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对亚冬会火炬传递仪式、开幕式、闭幕式、体育赛事等正式及彩排活动进行直播、转播、录播或者信息网络传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擅自利用与亚奥理事会、亚冬会组织委员会和亚冬会有关元素开展广告宣传、募捐、征集赞助等活动,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亚冬会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八)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与亚冬会有关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亚冬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擅自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侵犯亚冬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提升社会公众的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媒体等开展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公益宣传。
  第十二条  亚冬会组织委员会可以与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开展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通过商品和服务前端审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并制止利用网络服务侵犯亚冬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  商品交易市场的举办者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督促市场内经营者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制止市场内侵犯亚冬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侵犯亚冬会知识产权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市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著作权主管部门以及区、县(市)文化主管部门或者亚冬会组织委员会举报和投诉。
  亚冬会组织委员会接到举报、投诉或者自行发现侵犯亚冬会知识产权的行为后,可以通报有关部门并提供线索。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侵犯亚冬会知识产权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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