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女子嫁妆的归属
作者:陆丹  发布时间:2015-04-16 10:15:08

    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宋代出现了儒学的变体——理学,它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剥夺妇女的权益。同时,婚姻财产论开始盛行,厚嫁之风影响整个宋代,严重影响女子的出嫁甚至生存。在女子的“第二次生命”里嫁妆是关系到未来生活及其在夫家中的地位,也是取得娘家财产的最直接方式。现代《民法通则》规定“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在宋代,嫁妆归属的情形是复杂多样的。

    一、宋代的婚姻制度与嫁妆

    宋代婚姻制度在继承唐代的基础上,有所改变和发展,例如制定了大量的婚姻礼仪等级制度,即皇帝礼仪,皇子礼仪、诸王礼仪、宗室礼仪、庶人礼仪。等级越高礼仪越繁琐。

    宋代妇女的离婚权有所扩大,如:丈夫犯法或病不堪生活,妻子可以提起离婚。此外还有规定:“丈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问者,其妻听改嫁”。

    在宋代的婚俗中,除女方的年龄、生辰、父母、官职、母亲姓氏外,女方的嫁妆是婚书中必不可少的内容。由于“门阀制“退出历史的舞台,婚姻财产成为当时颇具时代特色的社会现象,嫁妆的多少也成为订立婚姻的关键。

    二、宋代嫁妆在婚姻中的地位和作用

    女儿出嫁时由父母陪送嫁妆,在中国古已有之。嫁妆也成为女家给男家婚帖中的必列内容,嫁妆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婚姻的缔结,厚嫁成为宋代特有的社会现象。

    嫁妆还是娘家为新成立的家庭更容易发展而提供诸如种子钱一类的资助金,用于帮助男方更好的养活和保护自己的家庭,如北宋名宦杜衍,其少时“贫甚,佣书以自资,尝至济源,富民相里氏奇之,妻以女,由是资用稍给,举进士,殿试第四”。还可以用来买祭田抚育幼孤,如《宋史》卷四百三十七《程迥传》记载南宋孝宗时,程祥死后,其寡妻“度氏犹质卖奁具以抚育孤子”。或是赈济灾荒或修建寺庙,更长远的目的是,如果男方不幸去世,可以为女方和后代留下部分财产以度日。

    此外嫁妆还对在新家庭中确立地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决定着未来在婆家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质量。俗话说的好:有经济权就有话语权!古今不变之道理。

    三、嫁妆的归属

   (一)在室女嫁妆的归属

    在室女,即还未出嫁的女子。北宋袭唐制,在家无男性后代而“绝户”时,在室女可继承全部遗产作为嫁妆。但到了南宋在室女的财产继承制度开始发生变化。“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从法律上明确了在室女享有将来出嫁的期待嫁妆数量为自己兄弟聘财的一半。这是《宋刑统》对妇女嫁妆所有权的最早规定。

    这些都表明,不管父母是否健在,都确立了在室女对嫁妆的不可动摇的地位。

   (二)已婚女子嫁妆的归属

    儒家思想主张女子三从四德,所以女子出嫁后把嫁妆带到夫家,就成为了夫妻共有财产,丈夫拥有占有和支配的权利,于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户婚门·争业下·妻财置业不系分》中法官翁浩堂的判词: 即“妇人财产,并同夫为主”。但在宋代的实际生活中,妻子对其嫁妆是有绝对的支配权与所有权,女子出嫁时得到的嫁妆,与继承家业,祭祀祖先无关。妻子可以自用,可以拿来补贴丈夫叔嫂,也可让子女继承。丈夫在使用妻子的嫁妆的时候还是要问一下妻子的意见。对此宋代的法律对妻子的私财是有所保护的:“不逞之民强娶妻,给付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这是对盗取妻财行为的一种谴责,这也暗示妻子对私财的支配权和所有权。

    此外,这里的夫妻共有财产并非笼统意义上的家庭共有财产。妻财对于丈夫的兄弟而言就是外财,不属于析家之财。《户令》规定:诸应分田宅者,及财务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

   (三)离异女子嫁妆的归属

    古代离婚制度包括“休妻”“和离”。休妻是指因妻子触犯了七出之条而解除夫妻关系,和离是指按以和为贵的原则,需由丈夫签“放妻书”,夫妻双方和议离婚,而不是单纯的丈夫的一纸休书。

    1、和离女子嫁妆的归属

    宋代,感情不好和离,可以协商,一般是可以拿回嫁妆的。如(宋)洪迈:《夷坚志》丙志卷十四《王八郎》:唐州比阳有一富人王八郎与一娼妓纠缠不清,回家就给妻子脸色看,其妻就告至衙门,希望离婚,依照官府的判决,以宠妾灭妻为依据,她成功解除了婚姻,拿回了自己的随嫁资产。

    2、被休女子嫁妆的归属

    古代女子被休预也分“七出”和“义绝”,如果妻子是被休弃就不能带走嫁妆财产。只有因为丈夫的长辈殴打妻子导致重伤的,在这种情况下“义绝”离异的,妻子可以带走嫁妆,并且还可以向夫家要赔偿。被七出之条休回的,无权拿回嫁妆。

   (四)寡妇嫁妆的归属

   1、寡妇守节无再嫁的嫁妆的归属

   宋代,如果夫死后有子,宋律沿用唐制,规定子孙是父祖财产的法定继承人,“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财产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这种继承方式称为“代位继承”,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又规定寡妇“有男者不别得分”,即寡妇有儿子时候,儿子继承她没有继承的权利。当儿子年幼时,寡妻可以暂时管理家产,相当于现在的法定监护人,等儿子长大成人后再将家产移交给儿子。

    而对于丈夫去世后,夫妻没有儿子,丈夫生前没有收养子,死时又没有遗嘱立嗣的情况。宋承唐制,以律令的形式确定寡妇承夫分产的权利。“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 这些规定说明在法律上,无子的寡妻可以继承丈夫的那份财产,但条件是“谓在夫家守志者,若改适,其见在部曲,奴隶,因宅不得费用,皆应分人均分。”所以,寡妇实际上只是代应继承人承受夫产或暂据其业而已,不能随便变卖。

    2、寡妇再嫁的嫁妆的归属

    宋代虽然产生了朱明理学,限制妇女再嫁,但是由于思想渗透缓慢,其倡导的道德说教并没有内化为人们普遍观念,恰如《宋史》卷四百二十七《道学传序》所言: 虽然“道学盛于宋”,但“宋弗究于用,甚至有厉禁焉”。实际上,理学关于重视妇女贞节的观念经历了元朝的崇尚,直至明清才真正固化、浓缩到人们心灵深处,故而理学虽兴起于宋,但其流弊在明清。宋代妇女自由改嫁之风较为盛行,在实际生活中改嫁是十分频繁的。

    宋代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夫亡有子的情况下,寡妇是否有权自行取嫁妆资财归宗或改嫁的权利,南宋范公偁在《过庭录》中说道:“ 绍圣年间,韩康公身后留巨万家资,爱妾蟾奴尽携,欲后他适”,而韩缜之子宗武文叔知道后不与庶母计较。 文叔的行为其实暗含着当时社会宋人对妇女带走嫁妆行为的默认。故这类案例所多见因官员因案情而定,并无一致的司法实践,当时一般的社会,大抵容许她们在此情况下取回嫁妆,但如果有子女则不能带走而要留下来给子女继承。

   (五)婚姻存续期间死亡的女子的嫁妆的归属

    宋代法律就已经规定了妻子死后嫁妆问题,明清随例。《宋刑统·户婚律》中规定:“妻虽亡没,所有资财及奴婢,妻家不得追理。”这是说妻子死后,妻子的嫁妆和带来的奴婢全归夫家所有,妻子家无权过问。但是,在妻子没有子嗣的情况下,妻子有选择嗣子的权利,这个权利是夫族也不能干涉的,家财都要由嗣子继承,由嗣子为其妻养老送终。 

    由于魏晋时期的“门阀制”受到冲击瓦解,宋代的商品经济又快速发展,婚姻财产论,厚嫁之风,自由再嫁,对嫁妆的所有权等都是受其影响。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受商品经济的影响,宋代的法律更加保障自由。妇女对嫁妆的支配权和所有权是空前的,所有权受保护不被侵害,离开夫家时可以带走,这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为数不多的妇女解放,使妇女在家庭社会中都有一定的地位。由于受到朱明理学的影响,妇女的这种权利逐渐被侵害甚至被剥夺,直到民国时妇女才开始得到真正的解放。

    新中国成立以后,科学民主法制的观念深入人心,人人平等的观念得到普遍认同,性别不在是分割财产的标准之一。婚姻法规定夫妻评分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是夫妻关系确立之后的财产,所以古代的嫁妆按照现在的婚姻法规定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所有权和支配权都归女方所有,男方无权要求分割。历史兜了一圈再次回到起点:尊重私有财产,尊重人权。

    历史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根,只有根基扎稳才能茁壮成长。只有吸取历史经验,社会才会进步。同样我们法律也要植根于中国古代法律,借鉴历史,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这样的现代法律才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植根中国历史国情才会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发展。

  (作者单位: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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