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作者:王锡怀  发布时间:2012-03-13 13:54:07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关系相互交替,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由此引发的群体性案件和涉诉上访案件不断增加,影响了社会稳定。人民法院作为维护法律正义的最后防线,无疑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如何化解社会矛盾,正确处理涉诉上访问题,维护政治、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顺利健康发展,是人民法院在转型时期的一项重要职责。

  一、基层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特点

  (一)涉诉信访主体多元化。从信访主体上看,既有普通农民、农民工、工人等传统信访群体,又有下岗职工、孤寡老人、低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还有房屋拆迁户、土地征用户等特殊群体,其中以社会弱势群体为主体,且中老年人居多。

  (二)上访内容涉及面广,问题种类呈多样化。反映的问题涉及的领域不断拓展,触及的深层次问题不断加深,处理的难度不断加大。从反映的具体内容来看,涉及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劳动纠纷、山林土地权属以及对法院一审、二审裁判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诉,要求改判或重新审理。执行难仍然是信访的重点热点问题。另外,反映审判人员办案不公、司法行为存在瑕疵也较为突出。

  (三)从信访的理由看,多数是由于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匮乏所致。有的当事人对诉讼程序、举证期限、举证不能法律后果、诉讼时效等法律问题缺乏了解,在遭到败诉后不能理性对待,满腹牢骚、怨气,心中疙瘩无法解开而到处上访,甚至有时在诉讼刚开始就四处上访,企图引起有关部门及公众注意,博取同情。

  (四)信访当事人对立情绪大。许多信访群众对法院尤其是案件原承办法官存在很大对立情绪,接待稍有不慎,极易使矛盾升级,小则争吵不休,大则继续上访,甚则矛盾激化。

  (五)从涉诉信访处理的情况上看,处理难度越来越大,耗时费力,效果一般。涉诉信访案件往往是“骨头案”、“难啃案”,上访者是“钉子户”,深谙上访之道。案件大多经历党委、政府、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处理,经过各种救济途径,短则数月,长的数年,甚至是几十年前的历史遗留问题。纠纷的历史性、复杂性、长期性、反复性决定了涉诉信访案件绝非轻而易举就能解决。有的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或者经济确实困难没有执行能力;有的案件年代久远,无法调查取证,证据缺失;有的案件由于存在法律空白、政策更改等情势变更情况导致处理无据可依,无法实现上访人的目的等原因,无疑使案件处理难度增加。

  二、成因分析

  (一)对无理缠诉的上访申诉人,缺少法律规定的强制手段。有些申诉上访人多年无理到处上访,法院又始终做不通其息诉服判工作,这些人只要有时间,就经常到法院,有软磨硬泡的,有大吵大闹的,有谩骂干警的,有采取下跪等喊冤叫屈的,等等,他们已形成一种观念,只要申诉行为不“违法”,无论怎样闹,法院拿他没办法。对闹得过分的,上级党政机关或上级法院也只能通知下级法院来人将其带回,缺乏解决问题的根本措施。长此以往,造成一批批无理缠诉的老户。

  (二)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普法宣传活动的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对法院依法办案的认可更加严格,对法院职能的认识更加明确,对社会公平的现实要求迅速增长。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再沉默,这也是涉诉上访案件逐渐增多的原因之一。

  (三)案件处理欠妥,引发涉诉信访。有的法官在审判指导思想和审判作风上存在偏差,在审理案件时,不注意法官形象,工作方法简单,缺乏耐心和热情,使当事人对裁判的正确性产生怀疑,以致败诉不服输、不息诉。有的裁判文书制作不严谨,事实认定不当、说理不透砌,导致当事人对判决不理解,认为裁判不公,故而申诉不止。

  (四)新闻舆论对法院裁判的负面报道过多,导致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降低。应当说极大部分的审判是公正的,司法公正是主流。一些新闻媒体出于迎合观众的猎奇心理和提高收视率的需要,过多地报道极少数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有些新闻单位不了解甚至不尊重司法的基本程序,对法院未终审的案件随意发表评论,引导社会舆论。有的新闻记者没有摆正位置,甚至利益驱动,违背事实,发表片面观点,当案件终审后,申诉人则将此类文章或观点作为申诉和申请再审的“理论”依据向法院缠诉。

  三、对策和建议

  一是在基层法院建立专门的信访申诉机构。要切实改善信访部门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在人、财、物上给予更大的支持,要建立专门的信访申诉机构,要配备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法官,为有效处置各类信访问题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二是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要在继续畅通现有各种信访渠道的同时,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手段,建立信访工作信息网络系统,提高信访工作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是加大信访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要抓好“双教育、双规范”,既教育公务员依法处理信访问题,又教育公民依法信访;既规范公务员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又规范公民信访行为。

  四是加强判后释疑,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承办法官应针对当事人对裁判提出的疑问,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运用法理、情理、事理相结合的方法,说明裁判程序的合法性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以使当事人自觉接受法院裁判、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

  五是建立对无理缠访缠诉的处理机制。有的缠访缠诉人达不到自己的目的和要求,就将进京到省上访、越级上访、重大节日、会议、敏感时期上访等当成向有关部门施压的手段;有的甚至聚众寻衅滋事、冲击国家机关,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因此,解决缠访缠诉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信访工作的当务之急。

  (作者单位: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来源: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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