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年来审理的涉农案件的特点和趋势
1、传统涉农民事案件如离婚、抚养、赡养、继承、相邻关系、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民间借贷等纠纷增多,并呈明显上升趋势,是当前涉农民事案件的主要特点。
2、劳务雇佣纠纷、劳动争议等农民工权益保护案件不断增多,日益成为涉及“三农”案件的热点问题。这类案件虽然个案标的不大,但是与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3、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补偿费分配等纠纷开始出现。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当地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影响大,调解难度大。
4、涉及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产纠纷案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件处理难度大,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案情复杂,案件的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往往面临鉴定难、举证难和损失评估难等问题,承担了较大的败诉风险。
二、审理涉农案件面临的主要问题
1、审判资源的缺乏,不能满足涉农案件增多对司法的需求。随着社会转型、农村改革,涉农矛盾纠纷大量增加,有限的司法资源无法快速服务到农村每个角落,一些矛盾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化解。
2、立法相对滞后,没有相对统一的裁判标准。 随着农村城镇化及政府对农村扶持政策,大量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纠纷涌出,而目前我国法律对调整农村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定较少且较为原则、模糊,给人民法院审理涉农案件适用法律带来困难。如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承包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为审理土地承包、流转、集体收益分配等提供了依据,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至今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只能通过运用法律原则和政策法规进行判决。但这就造成了同一类案件可能有不同或差异较大的裁判结果。此外,目前国家保障体系不完善、法律保护机制不健全、对用工单位的制约力度不够,很多用工单位对农民工合法权益漠视,更是导致这类案件高发的直接诱因。
3、农民缺乏基本法律常识、法制观念较淡薄,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由于基本法律常识的欠缺,多数涉农当事人对法律程序和举证规则缺乏必要的了解,这就造成了他们在诉讼中承担了较大的诉讼风险。如在审理农产品案件中存在损失评估难,影响农产品生产的因素不仅包括种子、肥料、农具,还包括人工的管理和技术水平,更是很大程度上受气候条件的影响,还有其他一些不确定因素,即便侵权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已经确认,但与损失的关联程度却难以确定,定了性却定不了量,给法院界定赔偿责任大小、计算赔偿金额带来难题。
4、受农村传统习惯的影响,涉农案件调解难度大、调解率低。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当事人大多受教育程度不高,缺乏基本法律常识、法制观念较淡薄,又特别爱“面子”,认为调解就是向对方认输。因此当事人内心虽已认可调解协议的条件,但碍于情面坚持要求法院判决的情况很多;二是亲戚朋友过多介入,当事人盲从旁人不合理的建议,常常使矛盾当庭激化,不仅严重影响庭审秩序,而且阻碍了案件的调解。
三、围绕涉农案件审判现状提出的建议
(一)法院自身要有创新意识,从本职工作中找到更好服务于新农村建设的措施
1、加强业务学习,激发内部潜力。涉农案件目前已呈现出较多的新问题,这要求法官必须加强学习,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提高审判水平。争取做到审判要细致、事实要清楚、证据要扎实。在案件审理中要妥善审慎地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要尽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要通过不断补充新生力量和内挖潜力的方式来克服审判资源较为匮乏的问题。
2、做好服务延伸工作,当好地方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要从审理涉农案件中找出矛盾产生的根源和杜绝此类案件发生的途径。要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积极主动地向党委、政府汇报,向有关涉农部门提出建议,促进涉农部门改进工作、完善制度。
(二)拓宽服务渠道,构建以司法为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1、是建立纠纷调解网络。由政府职能部门、司法机关、村基层组织等部门联合组建大调解网络,构建以司法为主导的多元化解决机制。注重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网络的优势和作用,大力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确保及时发现,及早介入,尽量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纠纷激化和酿成群体性事件。在工作中,要准确把握法院职能的定位,注意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对群体性纠纷案件,要积极向党委汇报,在当地党委的领导及人大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妥善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尽量把矛盾化解在本辖区范围之内。
2、重点加强人民调解的作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便捷、灵活的特点和优势,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通过法律咨询、人民调解员专题培训、与会代训、邀请人民调解员到庭听审、参与个案调解等方式,提高人民调解员处理民间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3、扩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诉讼不是万能的”已经成为共识,推行诉讼替代解决机制,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解决我们当前面临的涉农的矛盾和纠纷,应当是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管齐下,鼓励当事人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三)进一步优化农民诉讼环境,努力减轻农民诉累
1、当前农民对诉讼的程序、规则还比较陌生,农民群众往往不懂得利用法律的手段来及时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为及时将农村纠纷引入法律解决的渠道,人民法院应积极推行便民诉讼措施,不断降低诉讼门槛,完善已经建立的导诉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制度等,努力实现诉讼便民化、快捷化,使当事人更加理性、更加充分地行使好诉讼权利。
2、对弱势群体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力度。我国《律师法》和《农业法》虽然设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但规定都比较原则笼统。目前农村由于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够健全,因疾病、天灾、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贫困农民仍大量存在。对于这部分弱势群体,尤其是要求赡养的老人、请求抚育的孩子和追索报酬的农民,确有困难时,予以减、缓、免交诉讼费,真正让有理无钱的农民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对涉农案件提供援助的机构和人员、援助的具体对象、援助的具体事项等专门对法律援助问题以规章甚至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同时,鼓励法律志愿者通过定期地送法下乡、上门服务等方式,解决农民的法律疑问,帮助农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进行诉讼,建立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
(四)搞好法制宣传是关键
解决涉农纠纷的关键是强化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广大农民宣传法律,到农村进行法制宣传,告诉他们如何收集、保全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增强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另外,还可以利用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有利时机,到案件发生地进行开庭,通过办案,以案释法,切实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达到防止类似纠纷发生的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