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湖北省洪湖市长受贿案一审宣判
作者:张军 吴涛  发布时间:2004-03-23 13:34:34

    日前,原湖北省洪湖市市长、荆州市市长助理韩从银受贿案,经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韩从银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

    1996年5月至2001年8月,韩从银在担任湖北省洪湖市、荆州市领导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七次收受湖北蓝田股份有限公司的贿赂款人民币16万元,并为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公司和湖北蓝田股份有限公司,在道路交通的改善、产业化发展、争取上级拔款和金融机构贷款等方面,作了相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从银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且在被审查期间及庭审过程中,能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可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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