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
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十六届六次常务会议决定对《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增加第(九)项:“审计机关对完成竣工决算的项目,有权对项目后期交付使用资产、移交手续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有权对项目未完工程、结余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各有关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督促整改落实工作。
审计人员对重大问题和重点环节,应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对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应出具年度跟踪审计报告。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纳入跟踪审计范围:
(一)批复概算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重点投资项目;
(二)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项目;
(三)关系国计民生的其他项目和市政府以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项目。”
三、删去第二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