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风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提交日期:2016-09-20 17:02:07 |
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民事裁定书 |
(2016)新43民终276号 |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姚凤臣,男,汉族,1954年5月11日出生,住布尔津县。 上诉人姚凤臣不服布尔津县人民法院(2016)新4321民初4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1.姚凤臣是从开荒分的五口人的地,承包费再低也是钱,不会让它荒着;2.二轮承包是延包,村委会在没有争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违规收回代耕;3.土地使用证丢失不等于没有土地使用权;4.姚凤臣没有土地经营权,为什么乡政府还要给三个人的口粮田,因为没有全部解决,所以没有争取土地使用证。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决杜来提乡草原新村村民委员会归还2人的口粮田,退还2010年至2015年期间6年的承包费3300元,精神伤害费2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姚凤臣以杜来提乡草原新村村民委员会在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其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归还2人的口粮田并退还承包费等。根据法律规定,其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2.姚风臣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之条件规定,故应当对姚凤臣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综上,姚凤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强 代理审判员 古丽娜尔•托汗 代理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小 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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