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6-09-24 11:21:17 |
曲阳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6)冀0634民初1483号 |
原告:张某,农民。
被告:井某,农民。
原告张某诉被告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庞征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