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6-09-24 11:21:17
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34民初1483号

原告:张某,农民。

被告:井某,农民。

原告张某诉被告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庞征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帅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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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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