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华与康刚、马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7-01-16 18:06:53 |
福海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5)福执字第00050号 |
申请执行人高新华,男,汉族,1978年12月出生,住福海县。 被执行人康刚,男,汉族,1976年11月出生,住福海县。 被执行人马超,男,汉族,1986年12月出生,住福海县。 申请执行人高新华与被执行人康刚、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福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康刚、马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新华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康刚、马超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高新华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福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康刚、马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卡玛力别克 审 判 员 马 辉 审 判 员 张 培 玉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 庆 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