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丽华与卜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7-01-16 18:12:21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福执字第146-1号

申请执行人柳丽华,女,汉族,1971年6月出生,住福海县。

被执行人卜庆花,女,汉族,1973年8月出生,住福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丽华与被执行人卜庆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卜庆花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柳丽华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卡玛力别克

                    审 判 员   张 培 玉

                    审 判 员   马   辉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 庆 芬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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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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