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诚与福海鑫诚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7-01-16 18:13:32 |
福海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福执字第00061号 |
申请执行人张建诚,男,汉族,1967年11月出生,住福海县。 被执行人福海鑫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海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明,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张建诚与被执行人福海鑫诚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福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的(2013)福民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福海鑫诚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建诚于2014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劳务费481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福海鑫诚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福民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福海鑫诚建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卡玛力别克 审 判 员 马 辉 审 判 员 张 培 玉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 庆 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