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振雷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7-08-16 10:30:41
内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冀0523刑初91号

       河北省内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冀0523刑初9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振雷,男,1990年5月22日生于河北省内邱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内邱县,现住。2016年5月16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内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张增,内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振雷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立权、王瑞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振雷及其辩护人刘张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份至2015年年初,被告人邱振雷在内邱县军永商贸有限公司负责"老村长"牌系列白酒的销售工作,期间,被告人邱振雷采取瞒报销售收入、伪造销售情况,以公司名义从送货网点要回货款不上交公司等手段侵占公司货款25.6508万元。至案发前邱振雷仍未将侵占的资金归还公司。被告人邱振雷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主要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乔某的陈述、被告人邱振雷的供述等。

被告人邱振雷对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刘张增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邱振雷系自首;2、被告人邱振雷系初犯;3、被告人邱振雷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份至2015年年初,被告人邱振雷在内邱县军永商贸有限公司负责"老村长"牌系列白酒的销售工作,期间,被告人邱振雷采取瞒报销售收入、伪造销售情况,以公司名义从送货网点要回货款不上交公司等手段侵占公司货款25.6508万元。至案发前邱振雷仍未将侵占的资金归还公司。

另查明,2016年5月15日被告人邱振雷被内邱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内邱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的受案登记表及被害人乔某的陈述证实,他现任内邱县军永商贸有限公司法人,2014年3月1日,他公司同邱振雷签订了员工聘用协议,聘用邱振雷为公司销售人员,主要负责公司"老村长"牌系列白酒的销售工作。从2014年3月26日邱振雷开始用他公司的车下乡往金店镇、官庄镇送酒。每天由他公司保管乔贵平负责给邱振雷装车,然后保管清点装车数量后记录到邱振雷专用账本,当天邱振雷销售结束回公司后,再有保管和邱振雷一起清点核对后,由邱振雷将一天销售情况记录到邱振雷专用账本,然后邱振雷将一天销售现金收入交公司。一般都由他收取,个别他不在的情况由别人收取,也记录到邱振雷专用账本,最后将销售外欠情况报会计,由会计张某1核对后记录到公司外欠账上,并由会计在邱振雷专用账本上签字。截止2014年12月12日,邱振雷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让邱振雷核对交接经手的账目,但邱振雷一直借故推脱,后来公司派人去邱振雷送货网点核对邱振雷销售情况,发现邱振雷在他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期间,采取瞒报销售收入、伪造销售情况、以公司名义从送货网点要回货物不上交公司等手段,共侵占他公司货物、货款总计价值约26万元。公司发现邱振雷侵占货物、货款的情况后,多次给邱振雷联系追要货物、货款,但邱振雷至今不予理睬,所以他就报了案。

2、被告人邱振雷的供述,2014年2月份,他看到老盛兴烟酒门市(内邱县军永商贸有限公司)招聘司机就去应聘,应聘上以后,谈好每个月基本工资1200元,加考核和提成。他先是跟车跑了一个月,主要是金店镇区域,每次到一个地方,开车的推销员就把他介绍给对方,说他是老盛兴烟酒门市新推销员,以后由他负责送货,一个月下来金店镇区域送货的地方都转到了,就这样老板就把金店镇区域让他负责,给他一辆送货车,开始往金店镇各个门市、超市和饭店等销售点送货。他送的货主要是"老村长"系列白酒,有红色商标、蓝色商标和黄色商标,主要是黄色商标的名字是"香满堂"销售比较多,红色商标和蓝色商标的老村长白酒他记不清是什么名字了。后来我还送过"洋河"品牌的白酒,就一种是洋河陈曲。一开始老板给他的是一辆白色面包车,后来给他一辆车外张贴"老村长"广告的箱式小货车,这两辆汽车平时就用于往各销售点送老村长白酒,各销售点的人都知道这两辆汽车是老盛兴烟酒门市的送货车。每个销售点都有他的手机号码和仓库号码,销售点需要货时,多数直接给他手机打电话,因销售点比较多,有时候几天都转不到的网点,有时候他们也给仓库打电话。他把货送到后,有的直接把货款结算给他,有的不当下结算,给他写张欠条,有的供货时间长了比较熟悉,货送到后不结算货款,欠条也不写。每次送货他手中有送货记录本,送完货及时结算不结算他在送货本上都有详细记录。及时结算的他把收到的现金交到老板乔某手中,欠条多数都在他手中保管,以便今后要账方便,送货没有欠条的,每次在送货本上都详细记录好,日后要回欠款后把钱再交给乔某,货送完后每天保管乔贵平给他对账。

2014年3月份他开始自己开车往金店镇区域送酒,第一次他侵占公司货款是公司有一次给他发工资之前,他当时需要用钱,准备给朋友礼金使用,具体是哪个销售点给的货款他记不清了,不是大辛旺就是大辛庄村了,货款结算到手后,他自己使用了其中1000元,后来到发工资时,他把这1000元又给公司还上了。后来他需要用钱时就直接从收回的货款中拿去花,花公司的货款越来越多,他就补不上了,他就跟公司老板乔某打电话说,他花公司的货款了,也没说具体数额,乔某说让他立即把钱还上,还不上就等着公安局找他。他根据自己记录的送货本统计出,他在老盛兴烟酒门市做推销员期间共占用公司货款20万元多一点,不到21万元。他送货期间共使用了两个送货记录本,送货记录本在老盛兴烟酒门市仓库保存,送货记录本是两个黑皮日记本,每个本大约有2厘米厚。两本黑色笔记本都是他在内邱县军永商贸有限公司上班时自己做每天销售情况的记录,本上还有负责仓库保管的乔贵平或张某1的签字,还有老板乔某或乔某妻子张雪琴收到现金后的签字,凡是签过字的都是经过核对确认过的。这是他在内邱县军永商贸有限公司上班期间,他和张某1对账时,张某1让他列出当时还有欠账的各个销售点明细,总共是33家,当时这些欠条和销售记录本都在他手中,准备同张某1一起去要账,后来这33家他没有去要,没过几天他就离开公司了,他离开时这33张欠条都在张某1手中存放,他没有拿。

他占用公司货款主要有三种方式,一种方式是他从公司仓库把货拉出后,直接送到他事先联系好的邢台市邢东市场一个烟酒门市仓库(门市名称记不住了)或者邢台县多个村里的门市或饭店,他们把货款给他结算后,他把一部分交给乔某,剩余的一部分货款留在他手中个人使用了,然后在公司的送货本上他写一个金店镇区域门市所欠货款记录,以便给乔贵平对账,其实他并没有往金店区域送货;另一种方式是他从公司仓库把货拉出后,送到金店镇区域销售点,销售点给他写个欠条,后较长时间销售点把货销售不出去,货款也不给结算,他就从销售点把所欠货款的一部分货物或者全部货物拉走,销售到其它销售点,把结算回来的货款他就占用了,在公司对账时,显示的还是原销售点的欠款情况;再一种情形是,他所负责金店镇区域各销售点送货后,有的有欠条,有的送货没有欠条,到后来货款给他结算清楚后,他没有往公司交,自己直接占用了,公司显示的还是该销售点有欠款。

金店镇区域内的每个村都有销售点,具体每个销售点的名字他记不住了,大概有几百个销售点,他的销售记录本上都有销售点的销售情况及销售点名称。2014年7、8月份他给了小龙(具体叫啥不知道)不到3.5万元现金,当时准备同小龙在柳林镇武家沟村购买选山根砂,把钱交给小龙后,到现在也没有干成,钱还在小龙手中,其中3万元他平时自己零花了,剩余14.5万元是他在公司上班期间在县城南关小区往北那道街"咱家菜馆"饭店街西一家游戏厅和世纪星城小区最南端拐弯处"天飞电玩城"玩打鱼机赌博输了。

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她现任内邱县军永商贸有限公司会计。2014年3月1日,她公司同邱振雷签订了员工聘用协议,聘用邱振雷为本公司销售人员,主要负责公司"老村长"牌系列白酒的销售工作。从2014年3月26日邱振雷开始用她公司的车下乡往金店镇、官庄镇送酒。每天由她公司保管负责给邱振雷装车,然后保管清点装车数量后记录到邱振雷专用账本,当天邱振雷销售结束回公司后,再有保管和邱振雷一起清点核对后,由邱振雷将一天销售情况记录到邱振雷专用账本,然后邱振雷将一天销售现金收入交公司。一般都由乔某收取,也记录到邱振雷专用账本上,最后将销售外欠情况报道她处,由她核对后记录到公司外欠账上,并由她在邱振雷专用账本上签字。截止2014年12月12日,邱振雷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让邱振雷核对交接经手的账目,但邱振雷一直借故推脱,后来公司派她和苏永发到邱振雷账本记录的各个烟酒店及饭店核实情况,发现邱振雷在她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期间,采取瞒报销售收入、伪造销售情况、以公司名义从送货网点要回货物不上交公司等手段,共侵占公司货物、货款总计价值约259368元。公司发现邱振雷侵占货物、货款的情况后,多次给邱振雷联系追要货物、货款,但邱振雷至今不予理睬,给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邱振雷负责销售的区域主要是官庄和金店,经查邱振雷专用账本和到账本上记录的销售点核实,上面记录的货值259368元,共100多笔销售记录,都与实际情况不符,有的说账已和邱振雷结清,有的说邱振雷已将酒拉走,还有的销售地点找不到或不存在。邱振雷辞职后,她们和邱振雷联系过好几次,但邱振雷只来过一次,那次来后公司让邱振雷把欠公司的部分账要回来,为了让邱振雷要回钱款,公司将邱振雷经手的部分欠条给了邱振雷让他去要账,邱振雷从公司领取欠条时打了一个领取条,邱振雷将33张欠条领走后至今未将这33张涉及的55580元欠款归还公司。

4、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他的超市是2012年12月份左右开张的,超市开张以来,一直同老盛兴门市有业务来往。老盛兴门市定期往他的超市送货,主要就是白酒和啤酒。一般情况下都是老盛兴门市业务员把酒送到他超市后,他一般都是当场给业务员现金结算,偶尔现金不方便就给老盛兴门市打个欠条,下次送货时就马上结算清。这三年来,老盛兴门市先后有业务员李建森、云飞和邱振雷等人往他超市送过货。目前已全部结清账目,没有拖欠老盛兴门市任何货款。在邱振雷负责往他超市送货时,主要送老村长白酒三个品种,洋河一个品种。洋河白酒一共往他超市销售了20箱,老村长白酒一共销售了一百多箱,总计约两万元。目前他已经把货款全部结算给了老盛兴门市的业务员邱振雷。

5、证人魏某1的证言证实,她的超市是在2013年11月份左右开张的,超市开张以来,一直同老盛兴门市有业务来往。老盛兴门市定期往她超市送货,主要就是白酒和啤酒。一般情况下都是老盛兴门市业务员把酒送到她超市后,都是当场给业务员现金结算。她超市开张以后,老盛兴门市最早是东张麻村的一个二小的给她超市送货,后来是一个叫邱振雷的人往她超市送货。邱振雷往她超市大约送了有一年左右时间的货,主要送老村长白酒三个品种,每次她都给邱振雷现金结清货款。只有在2014年阴历三月十六日,邱振雷一次往她超市送了116箱红色商标的老村长白酒,其中16箱是赠送的,另外100箱,每箱65元,共计6500元,当时她给老盛兴门市写了一张欠条。邱振雷说先把这116箱白酒存放到她超市,每箱给她一元的存放费用。后邱振雷说别处用酒分三次从她处拉走老村长白酒110箱(2014年阴历四月十五拉走15箱、2014年阴历九月初四拉走34箱、2014年阴历十月初十拉走61箱),我一共就卖出去6箱。邱振雷从她超市拉走110箱老村长白酒,没有给她写任何单据,也没有把她给老盛兴门市写的欠条还给她,至今,老盛兴门市还有她写的欠条。邱振雷分三次从她超市拉走110箱老村长白酒的情况,她都在超市记录本上有记录。邱振雷后来不在老盛兴门市干了,她多次给邱振雷打电话让他把老盛兴门市上的账弄清,邱振雷都一直推脱,至今没有给她弄清。

6、证人魏某2、冯某、张某3、杜某、李某48位证人的证言分别证实,他们均经营超市或小卖部之类的商店或饭店,且都与老盛兴烟酒门市有白酒销售的业务往来,老盛兴烟酒门市的业务员邱振雷均给他们送过白酒。

7、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朱志远、高卫娜、许年忙、孙立国、郝世云、张晓丽、李永坤、贾秀兰、郝利有、郝岐小、韩文志、林立巧、刘志杰、吕志霞、薛丽霞、郝建兴、田建发、崔志英、杜某、李成、李铁军、李孟熊、乔仁海分别辨认出邱振雷是内邱县老盛兴门市的送酒业务员。

8、书证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内邱县军永商贸有限公司为企业法人。

9、书证聘用协议、邱振雷的工资明细表及内邱县军永商贸有限公司的证明分别证实,2014年3月1日内邱县军永商贸有限公司聘用邱振雷为该公司销售员,主要负责公司在金店镇市场和内邱县城107国道周围销售老村长系列白酒以及邱振雷从内邱县军永商贸有限公司领取工资的情况。

10、书证邱振雷未向内邱县军永商贸有限公司上交货款汇总表(根据邱振雷两个送货记录本汇总)证实,邱振雷未向内邱县军永商贸有限公司上交货款共计256508元。

11、内邱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的到案经过及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邱振雷于2015年10月10日被内邱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6年5月15日17时许,内邱县公安局民警郝建彬、张新文在东庞煤矿工人村一网吧内将网上逃犯邱振雷抓获。

12、河北省内邱县公安局内邱镇派出所的户籍证明信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邱振雷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且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系统中未查询到其违法犯罪经历。

13、内邱县公安局内公(经)【2016】001号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检测,邱振雷尿液检测结果呈阴性,邱振雷未吸食毒品。

上列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邱振雷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振雷作为内邱县军永商贸有限公司的销售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将本单位的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惩处。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振雷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振雷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振雷非法侵占内邱县军永商贸有限公司的财物,应责令其退赔。经查,被告人邱振雷是经内邱县公安局传唤未到案,后上网追逃被抓获。故辩护人刘张增提出的被告人邱振雷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振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

二、被告人邱振雷非法侵占内邱县军永商贸有限公司的货款256508元,予以责令其退赔,返还被害人内邱县军永商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石增恺

审 判 员  刘磊婧

人民陪审员  牛 犟

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崔少磊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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