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7-11-15 13:21:22 |
巨鹿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判书 |
李某与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29民初131号 原告:李某,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巨鹿县。 被告: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巨鹿县。 李某与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3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张丽莉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志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