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素珍与张德所有权确认纠纷
提交日期:2018-03-07 10:35:02
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书
(2017)冀0724民初924号

原告:赵素珍,女,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张家口市。

被告:张德,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张家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琴,女,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张家口市。

原告赵素珍与被告张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素珍、被告张德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素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判令诉争的二间房屋归我所有。2、被告负担案件的受理费。事实及理由:我与被告都是过去沽源牧场老职工,居住相毗邻,过去沽源牧场都是家属房,一般都是2间房屋一处院,前后成排,后来作价给个人,我母亲购买4间,我购买马某2间,由于6间房都挨着,我们就把院墙拆除成为6间房屋的一个大院;在2001年我们都搬到榆树沟居住,被告房屋在我们西边,我们房屋闲置了,被告的牛羊就占用我们的宅院使用,后来我母亲要把4间房屋卖给被告,征求我2间房意见,我不卖;现在进行棚户区改造,进行登记,被告诬说他把6间房全部买下,被告构成侵权;为明确房屋权属,现依法起诉,望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法裁判。

原告赵素珍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的情况。2、马某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土地使用者为马某。3、证人马某于2017年7月4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马某于1996年4月18日将自己的大房二间,小房三间,牛圈三间并附带院子800元,出售给原告赵素珍。4、录音一份,证明原告的母亲房屋四间卖给了王福利。

被告张德辩称,2001年原告赵素珍母亲和赵素珍生活在一个家庭。当年她们共同把房屋(位于沽源××马点自然村)和院落一处卖给我。2017年4月该6间房屋及院落正值拆迁,原告赵素珍为得到上述6间房屋其中的2间房屋拆迁补偿款,背信弃义,胡说当年她母亲只卖了6间房其中的4间,她不同意卖属于她的那2间房屋。一、2001年10月,我妻子张秀琴和赵素珍、赵素珍母亲通过同村人高某事先说好买卖上述6间房屋及院落,价钱2000元,我妻子买房那天,正是11时左右,在高某家时,我妻子给了高某2000元买房款,之后高某点过钱后,给了赵素珍母亲。赵素珍也在场,甚至赵素珍姐姐、姐夫都在场。赵素珍卖她的那2间房完全是同意的。不存在不同意,同村人高某可以佐证。二、如果赵素珍的不同意卖房子,我拆了她家的房子且重盖了房子,这十五年来,她从来没问过我们,也没诉讼过,赵素珍经常去她亲哥家,她哥家住在我家前排房,有时路过我们家时还夸奖我们可把她卖的旧房及院落弄好了,2017年4月沽源牧场马点村所有房屋及院落开始拆迁补偿,赵素珍想要得到上述6间房屋其中2间房屋的拆迁款她就恶意起诉,今年4月初原告赵素珍去马某家要了上述所述六间房屋其中两间房屋的房产证,因为原告赵素珍拿的房产证(该房产证正是赵素珍卖给我房的房产证)走在榆树沟街上正好遇见我妻子(张秀琴),原告跟我妻子连话都没说就匆匆忙忙走了,此时榆树沟村民马某可以作证,(赵素珍卖给我的那两件房屋登记在马某名下,赵素珍首先跟马某手里买了,2001年又卖给了我)。原告赵素珍起诉我诉争的二间房屋归原告所有没有事实理由,也没有任何证据,望法庭核实真实情况,经过实体审理后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张德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证人赵某1于2017年7月21日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张德买原告赵素珍母亲的六间房,并听说购买时花了2000元。2、证人张某于2017年7月15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张德买了原告赵素珍母亲的房,并帮忙拆房的事实。3、证人任某于2017年7月17日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帮助被告张德搭建住房时,被告张德已经购买了原告赵素珍母亲的六间房。4、证人牛某、高某、赵某2。2017年4月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赵素珍将居住的房屋出售给被告张德。5、图片3张,证明购买房屋后,拆除五间保留一间及重新搭建了牛棚和垒建院墙。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素珍在1995年与马某达成口头协议,以800元的价格购买了座落在马店,马某的大房二间,小房三间及院落,该二间房屋与原告赵素珍的母亲尹永枝兄弟赵玉成购买的四间房屋都挨着,六间房屋形成了一个院落。2001年原告赵素珍与其母亲都搬到榆树沟居住。2004年秋天,王福利和张德妻子张秀琴一起去的高某家与原告赵素珍及其母亲尹永枝,商量购买六间房之事,因价格问题未达成协议。事后王福利委托张秀琴买下了这六间房屋及一处院落,支付购买款2000元,并交给了张秀琴,张秀琴将2000元,交给了中间人高某另转交给了尹永枝,一个星期之后房屋腾空,王福利将购买的房屋及院落进行拆除。拆到挨着牛某那间房屋时,无法拆除。檩子和柁都搭建在一起,拆除会损坏牛某的房屋。王福利与张秀琴协商后,张秀琴就用自家一根闲置的柁换了这两间争议的房屋。事后被告张德在拆除房的旧址上搭建了牛棚,重新垒起新的院墙。

另查明,原告赵素珍于2017年春天拿回马某国有土地使用证。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及证人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本案由立案时返还原物纠纷变更为所有权确认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原告购买的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又与被告发生房屋争议,要求确认诉争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房屋一经拆除,标的物也随之消灭,物权也随之消灭。原告赵素珍诉请确认其对已经拆除的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素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素珍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忠和

                      人民陪审员  韩晓亮

                      人民陪审员  王建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爱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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