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立橡胶有限公司与郭继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9-08-16 09:45:54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723执34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立橡胶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日庆。

被执行人郭继军,男,汉族,1980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康保县忠义乡

湖南天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郭继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长仲裁字第121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天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6-10-12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0682元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志军  

                          审 判 员 张 晖  

                          审 判 员 李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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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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