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志朋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隆尧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9-12-30 15:12:05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冀0181民初3037号

原告:宋志朋,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行唐独羊岗乡寨里村南岗路112号。身份证号130125198310073511。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宏,河北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现岐,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隆尧县山口镇东董村153号。身份证号1322261971112164235。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尧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隆尧县康庄路15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5807412794U。

负责人:陈保锋。该公司经理。身份证号130524197810120039。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栋,该公司职员。身份证号13010519840411151X。

原告宋志朋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隆尧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庭前调解。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64445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邮寄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1日4时50分,被告李现岐驾驶被告内丘县龙华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冀EP1090/冀ENE50挂货车,在岐银线235公里+725米处南侧由南向北倒车时,与沿岐银线由西向东行驶房忠勤驾驶的原告所有的冀AEY062/冀ALF22挂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事故经辛集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第130181420190000546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现岐负全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尧支公司赔偿原告宋志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99000元,(扣除保险公司提供的驾驶室总成一套)将此款于2019年11月25日之前将赔偿款打入宋志朋农行行唐县城关分理处帐号为6228480639114512473。

二、此事故一次结清,其他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79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建欣

                         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冉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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