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青与赵永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20-06-29 13:46:50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20)冀1122民初503号 |
胡文青与赵永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2民初503号 原告:胡文青,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住本村。 被告:赵永刚,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现住本村。 胡文青与赵永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胡文青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文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9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爱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邢云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