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青与赵永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提交日期:2020-06-29 13:46:50
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2民初503号

   胡文青与赵永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2民初503号

原告:胡文青,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住本村。

被告:赵永刚,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现住本村。

胡文青与赵永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胡文青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文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9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爱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邢云斐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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