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福军与谢宝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20-06-29 13:47:32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20)冀1122民初406号 |
杜福军与谢宝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2民初406号 原告:杜福军,男,汉族,1966年2月5日出生,衡水市武邑县人,现住本村。 被告:谢宝林,男,汉族,1970年6月19日出生,住涿州市。 杜福军与谢宝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杜福军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福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福军负担。 审判员 陈占群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 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