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与李中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提交日期:2020-09-10 16:40:18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民 事 调解书 |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冀1122民初1026号原告:李杰,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c 原告:李杰,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住。 被告:李中校,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住。 原告李杰与被告李中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被告李中校在原告李杰处购买拖拉机发动机一台,价款为3000元。2020年1月22日被告李中校向原告李杰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20年6月5日前付清货款。因被告李中校未支付货款,原告李杰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中校立即支付货款。被告李中校同意给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中校给付原告李杰货款3000元,于2020年9月10日前付清。 二、双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国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茂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