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道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韩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提交日期:2020-09-10 16:41:02
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2民初970号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2民初970号

原告:河北道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邑县河钢路北(衡水道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319870817Y。

法定代表人:杜荣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莉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韩光,男,1992年1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武邑县,现住北京市顺义区。

河北道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韩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道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道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8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北道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维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卫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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