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道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韩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20-09-10 16:41:40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20)冀1122民初970号之一 |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2民初970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对原告河北道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冀1122民初970号民事裁定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冀1122民初970号民事裁定中被告韩光的身份证号“×××××××××××××××××××”补正为“××××××××××××××××××”。 审判员 王维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卫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