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文侠与牛文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20-09-10 16:42:31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20)冀1122民初922号 |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2民初922号 原告:商文侠,男,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被告:牛文瑞,男,199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原告商文侠与被告牛文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商文侠诉称,2018年5月2日,原、被告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原告将自有车号为冀T×××××号的宝骏牌汽车一辆转让给被告,其中约定:自成交起乙方承诺3个月内过户。原告履行了该协议书,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未将该车过户。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将车号为冀T×××××号的宝骏牌汽车过户到被告名下;二、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牛文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牛文瑞住所地为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并非原告诉状中所写的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牛家庄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此案应由故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武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牛文瑞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故城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保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金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