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20-10-21 11:44:09
武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122刑初91号

       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122刑初9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女,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于武邑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武邑县,2020年2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武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一部刑诉(202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磊、韩忠霖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19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冀T×××××”号小型轿车拉载其外孙李某等人沿武邑县窦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金板线34号电杆处驶入逆行,与沿窦后大街由北向南行驶的孙某驾驶的“冀T×××××”号重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货车乘车人杨某及刘某等人受伤,轿车乘车人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武邑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孙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害人李某的父母已谅解。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以上事实,有证人孙某、杨某、姜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公估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门诊病历、诊断书、发破案报告、办案说明及相关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车辆损坏,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对其可从宽处罚。被害人亲属已谅解,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刘雅雄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雅楠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武邑县人民法院
法律资讯 m.dyzx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