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xx和许xx其他裁定文书
提交日期:2020-11-04 11:52:17
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7财保402

 申请人:吕xx

 被申请人:王xx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王xx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予以冻结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480元,由申请人吕xx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 娜

                         二0二0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闪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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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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